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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9/9/4 14:56:13点击数(0)

为加强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的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培养更多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在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因生源不足无法开班的,学院负责转专业,无法转专业的,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如下届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以提出缓考,同一门课原则上只能缓考一次。缓考应事先向辅导员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教务科、教务科备案。学生在开考后,送交的证明无效(急病除外),缓考课程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九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时间由教学点或辅导员另行通知),补考不予以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或辅导员负责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记载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直接进入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累计,如能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情节严重而又态度不好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办法参照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视为旷课,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办法参照《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蚌埠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原则》和所授课程的特点,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共同考勤,学生出勤情况按比例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平时成绩记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四条 学生已在其他学种已修课程,可在每学期开课前向教务科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经教务科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教务科备案后方可免试。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继续教育学院安排补考。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四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编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七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达不到者应当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凡留级学生均须于办理留级手续时按新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即留级学生需补交留级期间(一年)学费。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院学习,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教务科提交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应在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由教务科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成人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需要休学,须持有关单位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第二年四月一日前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可办理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专业相应班级学习,若所学专业无相应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要求继续休学者;

(三)在籍期间,经补考累计六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四)因故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不退学费、不再保留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科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出勤率高,成绩达到优秀、关心集体,对班级做出贡献者,毕业时评为优秀学生,给予奖励。评选工作每届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籍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社会治安或触犯国家法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被开除学籍者,不发学历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交本人签字,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籍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设置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籍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设置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但有课程成绩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申请重读者,若重读考试成绩全部及格,按重考通过日期签发毕业证书。重考仍有不及格者,按原结业日期签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对学院所发的学历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教务科核实后给予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蚌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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